生效传说 那些关于婚姻和爱情的“传说”
“夜天冷如水,坐看牛郎织女”。 转眼间,七夕节又来临了,这个被中国人赋予了美丽传说、象征爱情的节日。
事实上,在情侣之间的事情上,法律知识点往往被当作“传说”给出,不多也不少,正好七点。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礼物”的传说
01
据说,牛郎织女在七夕互赠礼物或花钱的,在法律上应视为一般礼物,实际履行后不得撤销。
分析:原则上来说,这个传说是真实的——七夕礼物应该理性地赠送,理性地接受。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不超出日常生活交往范围的财产,属于一般赠与。 赠与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得撤销。 双方分手后,捐赠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大量财产,远远超出日常交往范围,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赠与人要求返还后,法院往往会认为赠与的目的并未达到。 并作出退回的决定。 至于什么才算是“远远超出日常生活交往范围的大量财产”,毕竟,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各有不同。 在具体情况下,双方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在一起的时间、金融交易等都可能影响这个问题。 判断。 另外,如果非要说白富美和高富帅之间的日常七夕礼物是价值百万的跑车,那么请原谅法官对待普通人的态度。 “把跑车当作玩具”的日常生活是无法评判的。 认知范畴。
02
据说,七夕节,牛郎(或织女)给织女(或牛郎)转账时,会出现“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这些数字都是表达爱、祝福或礼物,不会被忽视。 确认为贷款行为。
分析:这其实只是一个传说——爱情的暗语有时只是你所想的那样。
虽然“520”、“666”、“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通常被认为是爱的隐性表达,但当恋人之间的转账缺乏“显性表达”时,可以推定“爱”属于转账派对。 表达了真实的意思。 但前提是转移发生在恋人之间,双方都缺乏“明示”。 实践中,在记“贷”的同时旋转“1314”的情况并不少见; 一边发放10个“520”红包,一边说“宝贝,你先收下吧”……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时,如果转让方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资金,或许会得到支持。 另外,当数字表达爱意,如(永远爱你),同时表达目的,且恰逢结婚、彩礼的讨论时,那么即使这样的转让不构成私人借贷,这并不意味着它不会被使用。 责令退回。
03
据说,如果织女在七夕节收到牛郎送来的钻戒,她的个人财产就会永远增值。
分析:钻石虽好,但请理性持有。
对于婚姻中的女人来说,男方赠送的钻戒能否永远成为她的个人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1)如果男方纯粹出于表达爱意而自愿赠送礼物,则属于一般礼物。 即使分手,男方也无权要求归还,除非主动归还;
(2) 如果礼物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则可以构成聘礼或有条件的礼物。 当关系终止时,男方可以要求归还;
(3)钻戒是婚前赠与后离婚的,一般应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但钻戒构成聘礼的情况除外或“没有钻戒就没有婚姻”;
(4)如果结婚后购买了钻戒,然后离婚,如果双方同意该首饰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钻戒往往被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认为珠宝首饰价值很大,可以作为资产的一部分,那么它已经超出了“日常用品”的范畴,如果只有女性可以佩戴,并不意味着它是专属的。 ,而钻戒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底线是:钻戒的相对价值至关重要。 在法官眼中,单身男性购买的“鸽子蛋”往往与婚姻目的挂钩; 已婚男人送给妻子的钻戒超出了他们的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条件。 对婚姻有长久的期望是人的本性。 如果一味地认为“织女”收到的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而忽视上述因素,个别情况下也会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况。
04
据说,当牛郎织女看到牛郎织女即将组建新家庭时,牛郎唯一的亲人牛哥、牛嫂送给了织女一套金首饰。 牛郎织女分手后,牛哥和嫂子想要拿回金首饰。
分析:情人家人送的礼物是有条件的。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近亲为了结婚而自愿赠与的财产,主流观点认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或目的赠与。 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捐赠无效。 当赠与人要求对方归还赠与物时,一般都是支持的。 但捐赠财产已用于关系双方共同生活费用的,可以酌情扣除后返还。
05
据说,牛郎按照习俗给了织女一大笔聘礼。 遗憾的是,两人最终没能结婚。 因此,牛郎想从织女,尤其是织女父母那里拿回彩礼。
分析:婚姻和爱情有时不仅仅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时,应当支持的三种情形包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实践中要注意一些具体情况,如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但正在花钱筹备婚礼,或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甚至生育子女等具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退还彩礼,而策划婚礼所需的费用也要酌情考虑。 费用或生活费一起的,彩礼返还部分支持或不支持; 对于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的人来说,彩礼的返还并不是完全被拒绝。 除第3种情况外,双方共同生活的长度和彩礼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在综合考虑彩礼的金额、用途、当地风俗习惯、婚姻过错等因素后,可以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各方利益。
由于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限于男女,还包括双方的父母甚至亲属生效传说,因此当事人本人或其父母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赔偿诉讼; 原告要求对方父母和当事人本人对聘礼进行交代。 退货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06
据说,牛郎织女结婚后,太后见女儿没有车出行困难,就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送给织女作为生日礼物。 。 太后一直认为,登记在织女名下的车辆是她的个人财产。
分析:婚姻意味着你的礼物不一定只属于你一个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财产赠与夫妻一方,且赠与合同中未注明仅属于一方的,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如果父母一方出资购买车辆,甚至船舶、飞机等动产,且其所有权需要为其子女登记,且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不能视为作为送给他或她孩子的个人礼物。 即使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条解释一的规定,父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全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明确约定是否这是给孩子的一份个人礼物。 否则,一些人认为,仅仅将财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不足以构成排除婚后收入法定共同制度的“明示协议”。 父母全额投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仍应被视为对子女财产负责。 来自配偶的礼物。
07
相传牛郎不忍妻子千年分离,又为自己找到了另一位爱人——子仪。 子仪声称自己是“小三”,所以在七夕节她不用归还牛郎送来的礼物。
分析:擦亮眼睛,不要干涉别人的婚姻——已婚人士捐赠的财产必须全额归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任意赠与婚外第三人,明显超出一方行使家庭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侵犯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捐赠无效。 。 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共有关系终止前,夫妻双方享有共同权利,不需分割股份。 因此,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一方捐赠的共同财产,但不超过一半。
在实践中,接受礼物的婚外情人常常辩称自己不知道对方已婚这一事实。 对此,提出两点:(1)虽然确实有可能“包二奶”,但婚姻、爱情的过程不同于常人之间的交往和沟通,“包二奶”这一事实是很难的。证明; (二)出于爱心而接受他人的无偿赠予往往不构成法律上的商誉取得。
那些关于“承诺”的传说
01
据说,牛郎是一个没钱准备七夕礼物的穷小子,他许诺,等他有钱了,一定送他包包、汽车、房产。
分析:宣誓是情感行为,礼物是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受赠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赠与合同并负有救灾等公益道德义务的除外。 、扶贫、助残。 显然不排除恋人之间口头或书面的赠与协议。 当承诺赠送礼物的一方食言时,礼物可以随时撤销。 即使夫妻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共有,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即,赠与人在产权转让前仍有权随意撤销。
02
据说,牛郎织女彼此许下诺言,今生不再为难,谁分手或离婚,就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分析:忠诚依赖于道德约束,不能通过法律来调整。
恋爱关系乃至同居双方为保证彼此忠诚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为不分手、不背叛、甚至保证婚姻,只是双方维持关系意愿的表达,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效力有很多看法。 即使意见被认为有效,但往往对协议内容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比如婚姻自由等基本权利不能受到限制,也不能有不公平。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虽然争议仍不可避免,但越来越多的裁判采纳了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条款理解和适用的观点,即此类协议本质上属于道德和道德规范。情感类别。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自愿地履行。 法律并不禁止丈夫和妻子签署此类协议,但并未赋予此类协议可执行性。
03
据说,牛郎和织女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就分手了。 王母娘娘指示织女向牛郎索取精神补偿或失去青春,牛郎答应了。
分析:爱情不是商业活动。
恋爱同居后分手,不产生侵权责任,不产生合同责任,也不产生不当得利。 如果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法定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仅以恋爱、同居事实为依据。 ,任何一方均无权就精神损害、青春损失等要求赔偿。
即使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已就上述金额达成一致,如果一方后来后悔并没有实际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它将不被支持; 同时,一方自愿实际履行,但事后后悔并要求退货的,亦同。 也得不到支持。
04
据说,牛郎和织女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规定婚后所得的一切房产、田地都归织女所有。
分析:法律尊重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 只要该协议是书面形式,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夫妻之间关于共同房产等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一方的协议,即使产权转让未登记,也具有一方的效力获得所有权。
05
据说,今年七夕,牛郎决心与婚外情人子仪分手。 考虑到是他导致了紫仪流产,他只好签了一份协议,同意赔偿紫仪十万元。
分析:爱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更不用说婚外情了。
即使正常的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终止,一方终止妊娠、生育或者遭受暴力,法律也仅保护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实际费用或者确定应当发生的费用的权利。 如果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超过上述费用,主流观点认为该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男方自愿付款,事后后悔并要求退货,则很难获得支持。
对于婚外情,主流观点无疑是否认此类协议的有效性。 即使第三人明知与配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终止妊娠、分娩等期间发生的实际损失也将难以获得支持,因为双方均明知如此。 而且,即使第三者实际上已获得“分手费”,合法配偶仍有权要求返还因擅自处置的婚姻财产。
06
据说,织女知道了子仪的事,并与心怀愧疚的牛郎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是双方登记离婚。 然而,牛郎却后悔了。
分析: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往往难以生效。
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未达成且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后悔的,财产协议一般视为无效。 有些财产,比如房屋,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离婚的前提条件尚未成立,它仍然可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的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如果一方主张无效、无效或者撤销,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除非该协议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权的前提下达成的。
07
据说,牛郎发财后,决定与织女离婚。 两人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同意将牛郎的个人婚前财产一套给织女,一套给儿子牛小郎。 离婚后,财产变更登记之前,牛郎就后悔了。
分析:离婚协议一定要认真签署并遵守。
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属于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得任意行使取消赠与的权利,但产权变更前。 事实上,即使上述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考虑到离婚协议所涉及的事项涉及很多个人和伦理方面的问题,主流观点仍然认为相关条款不能孤立地看待,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签订并据此离婚后,支付义务方不能因财产尚未实际交付而主张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重要提醒: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后来签订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等行为,即使协议内容在条款上看似严重偏离平等、平衡的一般标准一方当事人以不公平为由提出撤销请求也很难获得支持。
牛郎织女相聚又散去。 但不要否认,爱情曾经来过。 希望今天,你会遇到或者会遇到这个人,就像彩虹一样。 从此,“日为朝,月为夕,你为朝夕”。
祝大家七夕节快乐!
(该学者姓名仅为代号,纯属虚构,请勿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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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