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使用禁渔器具或电刑、毒刑、爆破等手段在长江水域大规模非法捕捞的传统案件已不多见,但一些较新的、较隐蔽的犯罪手段开始出现。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4起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在长江南通段禁渔水域多次以“捕捞”为幌子垂钓之王,将捕捞到的鱼高价卖给餐馆,非法获利90017元至24310元不等。如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对4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四人在长江钓鱼 非法销售获利十余万元
杨某原经营船运公司,工作不忙时喜欢钓鱼,钓鱼经验丰富,甚至通过观察潮汐来判断能不能钓到鱼,成为圈内有名的“钓鱼大王”。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餐馆老板朱某,杨某讲起自己钓鱼的经历,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收购“江鱼”,不管大鱼小鱼,一律买下。
两人一拍即合,杨某将自己在长江捕到的鱼卖给了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同为钓鱼人的胡某、何某、王某等人,将自己钓到的鱼卖给了朱某。四人知道长江有“十年禁渔令”,在长江钓鱼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特意选择在天黑后甚至凌晨钓鱼。为了防止被执法人员抓捕,杨某还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在岸边守候。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杨某等4人多次使用路亚竿在长江南通段禁渔水域违法捕鱼,并将捕捞到的鱼高价卖给餐馆老板朱某或水产品老板王某,4人违法获利90017元至24310元不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四人被判刑
出海捕鱼过程中,杨某两次被渔业执法人员抓获并给予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各被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但二人均未停止捕鱼行为,继续冒险,直至再次被执法人员抓获。
案发后,杨某等人已将违法所得全部撤回,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四名被告人明知长江全流域禁渔,仍以生产性捕捞的方式在长江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四名被告人有供认、坦白、退赃、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拘役一个月,均执行缓刑。
>>法官声明
渔获价值超过1万元,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经过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近年来如皋法院受理的涉及长江水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逐年减少,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此案看,长江非法捕捞也出现了新手段、新动向。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钓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钓鱼的心理需求,更将钓鱼作为不法牟利的手段,达到将渔获物高价出售牟利的目的。而且,他们明知长江水域禁止捕捞、禁渔,却依然选择在长江多处水域连续钓鱼数十次。为了防止被执法人员抓捕,他们选择在夜间甚至凌晨出海捕鱼。将渔获物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餐馆或水产经营者,获利从2万多元到9万多元不等。大部分渔获物流入市场,成为餐馆餐桌上的‘江鲜’,具有明显的‘生产性’特征。” 本案审判长、如皋市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亚红表示,因此,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规定,在长江全面禁渔水域,使用渔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价值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吴亚红还表示,另一方面,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造成的破坏程度,仍是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是长江“禁渔”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与地笼网、底拖网、电捕、毒鱼等灭绝式破坏性捕捞方式相比,此类生产性捕捞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相对较小。因此,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宜过重,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讯员 沈高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成元
盛媛媛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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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垂钓之王 法眼一周 | 南通4人因在长江“打鱼”卖鱼违法所得十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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